国家能源局: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2022-01-18 阅读:73

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并附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五、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管执法,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六、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等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理的同时,应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列入重点关注或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单位在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活动、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应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限制。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_________(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_________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被告知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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