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明年2月起施行
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对既有建筑以修缮加固为主,采取保留、改造和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城市更新项目不得实施大规模拆除、增建和搬迁。”11月26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明年2月1日施行。
《条例》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立足辽宁城市特点,明确我省城市更新目标和原则,优化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促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将城市建设重点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
《条例》还在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推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智能化改造,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做好城市生态修复和生态隔离带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条例》将城市更新概念界定为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区域功能布局和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和人居环境、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标。
《条例》对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既有建筑和公共空间更新、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等城市更新应当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适当规定,并为各市结合实际实施城市更新预留应有空间。
《条例》强调规划和标准引领。规定城市更新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区域更新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
为保障城市安全底线,《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高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及时对管网漏损、城市防水排涝、燃气安全等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市、县政府应当加强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超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防控方案